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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4-03      浏览量:1003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称是“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质量鉴定行业从事鉴定、检验检测教学科研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旨向,发挥政府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推动我省质量鉴定行业规范、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起草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行业规范、标准等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质量鉴定评价工作,营造公平合理合法的质量鉴定市场环境。

第五条   组织制定质量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统计分析质量鉴定信息,为行政司法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相关信息资源依据。

第六条   统一组织开展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能力资质的评审备案,将符合条件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向相关司法部门推荐。

   统一组织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管理人员和鉴定专家资质培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动态的鉴定专家库。

第八条   反映业呼声,维护成员权益。接受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违反管理办法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协会提请处理意见。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性实行行业监督。

   开展国内外质量鉴定学术交流、案例评析和技术合作等活动,提升质量鉴定行业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   总结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执行协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委员(单位)

第十三条   凡是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须为协会会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并报协会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章程》和《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从事和热爱质量鉴定工作,自愿加入专业委员会,愿意为质量鉴定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不以本专业委员会的名义谋取私利;

(三)在质量鉴定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委员(单位)的权利

(一)有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相关活动的权利;

(二)有获得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三)有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出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单位)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工作条例;

(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认真地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质量鉴定行业的整体利益,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六)积极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有关行业、学术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的管理

(一)委员(单位)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

(二)委员(单位)增补或调整,按照本工作条例第十条办理;

(三)委员(单位)的行为危害到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声誉、权益时,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或解除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委员(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将解除委员(单位)资格;

(五)委员(单位)在质量鉴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六)委员(单位)退出专业委员会,应报备秘书处,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其权利和义务亦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当协会副会以上人员兼任或由质量鉴定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报主任委员批准或由主任委员直接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会制度,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参加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以及决议执行情况。主任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专业委员会下设专家工作组,协助专业委员会制修订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承办质量鉴定相关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和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其他。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统一由协会财务核算,使用报批按协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323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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