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QUALITY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MATERIALS,缩写:ZQABM。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建材产品质量科研与检测,建材专业大专院校,建材产品生产,建材设备与包装物制造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组织。它由从事建材产品质量科研与检测,建材生产,设备与包装物制造,仓贮物流等领域相关的科研院校,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走行业协会科学发展之路,为全省建材产品质量科研与检测,设备与包装物制造,仓贮物流领域相关的科研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全省建材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建材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研究制定,承接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政府做好全省建材质量行业管理;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有效搭建政府、会员及其他社会主体间沟通交流平台;
(四)开展建材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中国特色建材质量管理模式;
(五)参与有关国际、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宣传推广,以标准引导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六)开展建材质量等级认定和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推进建材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材产品用户合法权益;
(七)举办建材质量相关座谈研讨会、参观交流及展览展示,组织相关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认证和能力评价活动,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与建材产品质量、生产技术、科研项目、质量检测和标准化、设备制造、信息管理、物流仓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等相关的各类咨询服务和成果认定;
(九)协助开展建材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的监管、检测和认证服务;
(十)组织开展建材质量品牌建设、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品牌价值;
(十一)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发布全省建材产品质量及管理等信息,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产品发布、技术交流、在线质量查询、产品交易等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建材质量与标准化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为会员开展建材质量与标准化国际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十三)组织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建材质量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二)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委托秘书处依据入会条件负责具体审批和发给会员证,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认会员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追认;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协助会长做好协会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5日第七届理事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