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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建材质量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QUALITY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MATERIALS,缩写:ZQABM。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建材产品质量科研与检测,建材专业大专院校,建材产品生产,建材设备与包装物制造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组织。它由从事建材产品质量科研与检测,建材生产,设备与包装物制造,仓贮物流等领域相关的科研院校,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走行业协会科学发展之路,为全省建材产品质量科研与检测,设备与包装物制造,仓贮物流领域相关的科研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全省建材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建材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研究制定,承接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政府做好全省建材质量行业管理;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有效搭建政府、会员及其他社会主体间沟通交流平台;

(四)开展建材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中国特色建材质量管理模式;

(五)参与有关国际、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宣传推广,以标准引导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六)开展建材质量等级认定和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推进建材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材产品用户合法权益;

(七)举办建材质量相关座谈研讨会、参观交流及展览展示,组织相关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开展认证和能力评价活动,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与建材产品质量、生产技术、科研项目、质量检测和标准化、设备制造、信息管理、物流仓贮、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等相关的各类咨询服务和成果认定;

(九)协助开展建材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的监管、检测和认证服务;

(十)组织开展建材质量品牌建设、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品牌价值;

 (十一)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发布全省建材产品质量及管理等信息,为会员提供产业政策、产品发布、技术交流、在线质量查询、产品交易等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建材质量与标准化国际交流,促进国际合作,为会员开展建材质量与标准化国际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十三)组织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建材质量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二)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委托秘书处依据入会条件负责具体审批和发给会员证,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审议通过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认会员入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或调整部分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追认;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有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